关于做好南宁市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中考报名费有关工作的说明
为做好我市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中考报名费有关工作,结合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教〔2010〕68号)规定,特就南宁市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减免中考报名费有关工作做如下说明:
一、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认定为“南宁市2016年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初中学校应为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参加中考。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指家庭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四)城乡孤儿学生。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一)拟申请减免中考报名费的学生应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含当年领取记录)
2.农村低保家庭,需提供《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含当年领取记录)
3.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需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盖章认定。
4.城乡孤儿学生,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需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盖章认定。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当年下岗待业证、伤残证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南宁市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中考报名费申请表》和所提交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需在《南宁市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中考报名费申请表》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在录入学生中考报名信息时要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减免中考报名费工作与中考报名工作同步进行。
(二)各校上缴的中考报名费按学校实际参加报名的人数足额缴纳。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学生减免中考报名费后产生的不足部分,从本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和上缴。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中考报名费有关工作由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未尽事宜以《关于印发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教〔2010〕68号)要求为准。